职工考勤管理办法(草案)
1总则
1.1考勤是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的基础工作之一,职工既有遵守考勤制度的义务,又有监督考勤制度执行的权利。
1.2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职工。
2工作时间
2.1职工必须自觉地按规定的时间上下班,严格执行八小时(二班制十二小时)工作制,任何人、任何部门不得擅自更改。
2.2职工在上班前应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保证在规定的上班时间可正常开展工作。
2.3职工应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连续三班或二班生产(工作)的职工,如遇接班者未到岗,当班职工必须继续坚守岗位,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有人接替后方能离岗。
2.4为保证正常的生产秩序,职工必须严格按照排定的休息日休息。职工之间不得私自以调换、借用、赠送休息日等方式擅自停工休息,违者作旷工处理。
3各种假别期限及请假手续
职工因故请假,必须事先按管理权限办理请假手续。未经批准擅离职守、请假逾期不回岗位者均视为旷工,并根据情节按公司规定作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3.1病假
3.1.1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上班,应凭医保定点医院开具的病假单,向主管领导(有关负责人)请假。
3.1.2职工因病去医保定点医院及所属医疗单位就诊,如属一般慢性疾病,应以不影响生产(工作)为原则。前往外院就诊,应向主管领导(有关负责人)请假并填写零星请假单,就诊时间(包括路程)当月累计超过四小时的按病假处理。
3.1.3在外地患急病、重病(不包括慢性病)应及时报告所在单位,事后凭乡(镇)卫生院以上医疗单位疾病证明(包括病历及发票),经医保定点医院审核,转换病假证明方为有效,否则按事假处理。
3.2工伤假
3.2.1职工因工负伤不能工作,必须有医保定点医院开具的休息证明,并按有关规定填写事故报告单,由安全员及部门领导签章,上报安全环保部确认,并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方可按工伤假处理,享受工伤待遇。
3.2.2职工原工伤复发,经医保定点医院证明、安全环保部确认后,可继续按工伤假处理。
3.3事假
3.3.1职工请事假必须填写请假单,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
3.3.1.1管理、技术业务类岗位人员请假按管理权限向主管领导办理请假手续,假期在一个月以上的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3.3.1.2操作维护类岗位人员当月累计请假一天,由班组长批准;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由作业长批准;三天以上五天以内由分厂(车间、室、站)领导或部门主管领导批准;五天以上报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批准。
3.3.2职工在试用期内一般不准请事假,特殊情况必须请事假时,须经所在部门主管领导批准。
3.4婚前检查假和婚假
3.4.1职工在结婚登记前需进行婚前检查的,享受婚前检查假。户籍在雨花台区的给假半天,户籍在雨花台以外地区的给假一天。
3.4.2职工初婚、再婚时,凭结婚证填写请假单,给结婚假三天。如一方系外地户口,需去外地结婚时,可根据实际需要另给路程假。
3.4.3初婚年龄男满二十五周岁、女满二十三周岁,可享受婚假十五天(含法定婚假三天,包括法定节日和公休日)。如一方属晚婚初婚则一方享受。凡事前不办理婚假手续、事后不补假的,按违规处理。
3.5丧假。职工亲属死亡,按下列规定给予丧假:
3.5.1职工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给假三天。
3.5.2职工的公婆(岳父母)死亡时,给假二天。如职工配偶属独生子女的,可给假三天。
3.5.3职工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时,给假一天。如经有关单位证明死者已无子女,必须本人料理丧事的,可给假三天。
3.5.4如死者在外地,须由本人亲自料理丧事的,另给路程假。
3.5.5在规定的丧假、路程假期间,遇公休日、法定节假日的不另给假。
3.6女职工孕期检查和保胎休息
3.6.1孕期检查,妊娠三个月至七个月每月检查一次;妊娠七个月至八个月,每二周检查一次;妊娠最后一个月,每周检查一次。
3.6.2孕妇居住在雨花台区的,产前检查每次给公假半天,居住在雨花台区以外地区,产前检查每次给公假一天。第一次给假须凭女工委员证明,并写明已婚未育。
3.6.3经医师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的时间可按病假处理。
3.6.4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领取疾病救济费的女职工,从生育之日起改发生育生活津贴,产假期满后仍病休的,其病假应与生育前的病假、保胎假合并连续计算,并从产假期满的次月起按疾病救济费待遇规定执行。
3.6.5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的(按二十八周计算),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可请产前假二个半月。
3.7产假。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其产假按下列情况分别确定:
3.7.1正常生育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含公休日,以下同),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3.7.2提前生育或超期生育的,均按产假九十天计算;难产的增假十五天;多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假十五天。
3.7.3年满二十四周岁以后生育的初产妇,增加晚育假三十天,男方给护理假十天。女方三十天晚育假应当在规定的产假后连续使用,男方护理假应当在女方产假期间使用。
3.7.4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的,给产假三十天;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内自然流产的,给产假四十五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