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察观点

【考勤易分享】公司有加班审批制度职工能否仅以考勤索要加班工资?

公司从考勤系统审批后算的加班工时和员工实际打卡时间算出加班工时有差距时,该以哪个加班时数为准来算工资呢?是否计算加班工资该如何判断呢?请看如下案例:
黎某入职某公司担任部门经理职务,与公司订立了劳动合同并参加了社会保险,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7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合同约定公司安排黎某加班的加班工资按法律规定执行,加班加点工资基数按黎某的基本工资计算。在职期间黎某通过打卡方式考勤

2018月05月31黎某公司召开关于2018版新员工手册员工代表大会民主讨论会议,讨论修改某公司的《员工手册》,后黎某签收了该手册。
该《员工手册》规定: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员工应事先履行加班申请程序,得到部门上级主管及人力资源部确认,视为有效加班。
2018年11月至2019年10月期间,黎某按《员工手册》规定填写了加班申请单,加班申请单上载明黎某该期间工作日延时加班时间合计为56小时;休息日加班时间合计为24.50小时。黎某所在公司按黎某加班申请单载明的加班时间支付了加班工资,但黎某根据考勤计算其工作日延时加班时间合计为326小时,休息日加班时间合计为59小时,为此提出公司应依据考勤记录载明的加班时间支付加班工资。

劳动仲裁请求
黎某所在公司支付黎某2018年11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考勤记录载明的加班工资16626.67元。
黎某的算工资审批过的加班工时和实际加班工时之差主张加班费能否得到支持?

劳动仲裁处理结果
劳动仲裁委认定黎某主张该期间段加班工资无事实依据,对黎某提出的该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评析

本案中黎某所在公司的《员工手册》经民主程序修改通过,其中明确规定了有效加班的审批制度,且黎某签收了该手册,并在在职期间按要求填写了相应的加班申请单,公司亦按照黎某加班申请单上的加班时间支付了加班工资,故仲裁委采纳公司主张的以加班审批制度来计算黎某加班工资的意见。

加班是否有效取决于主客观两方面因素:客观上,劳动者确实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为用人单位提供了相应的劳动;主观上,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之外提供劳动确系生产经营需要。

本案中,考勤记录仅能反映黎某在公司出入的时间,客观上,黎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考勤记录载明的法定工作时间之外为公司提供了相应的劳动;主观上,公司有明确的加班审批制度,黎某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某公司要求其进行加班。

故仲裁委对黎某仅以考勤记录中载明的加班时间主张加班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

启示与思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

劳动者获得加班工资的关键在于为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需要提供了有效劳动。考勤记录不等同于提供劳动的时长,在用人单位有明确的加班审批制度的情形下,劳动者仅以考勤记录为依据主张加班工资的,往往不能得到支持。

综上,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为经营管理和争议处理提供依据,劳动者也应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共同营造和谐的劳资氛围。

来源:诚展考勤易考勤管理系统实施团队转载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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