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易分享】公司和员工签订的放弃加班费协议有效吗?
超时加班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介绍,张某于2020年6月入职某科技公司,月工资20000元。某科技公司在与张某订立劳动合同时,要求其订立一份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协议内容包括“我自愿申请加入公司奋斗者计划,放弃加班费。”
半年后,张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加班费。某科技公司认可张某加班事实,但以其自愿订立放弃加班费协议为由拒绝支付。
张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某科技公司支付张某2020年6月至12月加班费24000元。
本案中,某科技公司利用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的主导地位,要求张某签字放弃加班费,既违反法律规定也违背公平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崇尚奋斗无可厚非,但不能成为用人单位规避法定责任的挡箭牌!
谋求企业发展、塑造企业文化,都必须守住不违反法律规定、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底线!
来源:诚展考勤易考勤管理系统实施团队转载自广州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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