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易分享】加班费计算基数怎么确定?
问:江苏公司员工加班费计算有专门的条例规定吗?员工加班费计算是以合同上月薪制为准还是实际发放到手的工资为准呢?
答:1、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5号)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的工资:
㈠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加点工资;
㈡在休息日劳动又不能在六个月之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加班工资;㈢在法定休假日劳动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工资。前款第㈠项、第㈢项的加班加点工资支付周期自加班加点当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第㈡项的加班工资支付周期自加班当日起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但劳动合同履行期限不足六个月的,应当在劳动合同剩余时间内支付完毕;
第二十二条规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㈠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点工资。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㈢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2、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5号)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条例第二十条用于计算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的标准,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㈡双方没有约定的,或者双方的约定标准低于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标准的,按照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执行;
㈢前两项无法确定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者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平均工资计算。
来源:诚展考勤易考勤管理系统实施团队转载自南京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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