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易分享】手机考勤打卡存在的延长下班可以当加班吗?
手机考勤系统软件存在延长下班打卡时间可以当加班吗?时下,不少企业采用手机考勤系统软件进行员工考勤管理,员工通过此类软件进行上下班“签到”、“打卡”,其便捷性不言而喻,大大促进了无纸化办公,提高了办事效率,是传统的纸板打卡及指纹打卡考勤模式所无法比拟的。
但与此同时,由于随时随地可“打卡”的便捷性所衍生出来的“泡加班”等纠纷也层出不穷,成为了劳动争议案件中较为常见的焦点问题之一。
以下小易通过经办过的一宗案件,对题述观点试作浅析。
一、基本案情
李四因与甲公司的劳动争议诉至人民法院。李四主张其经常存在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情形,而甲公司安排的补休和支付的加班费并不足以弥补其在工作日及休息日的加班的时长,故诉请要求甲公司支付离职前12个月的加班费。
为证明其主张,李四提交了离职前12个月的手机考勤系统软件打卡记录截图及统计表等证据拟证明其加班时间。其中,手机考勤系统软件截图显示工作日的下班打卡时间多为规定下班时间后的时间节点,有的下班打卡时间节点甚至是翌日凌晨时分。
甲公司抗辩称,不认可李四存在加班情形;从未安排过李四加班;按规定须事先申请并经甲公司审批后才能加班;李四关于加班工资的主张缺乏证据证明等。
二、判决结果
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李四要求甲公司支付加班费的诉讼请求。在上诉期限届满后,李四及甲公司均未提出上诉,本案定谳。
小易作为甲公司的劳动仲裁及一审诉讼代理人,结合举证责任划分原则,对手机考勤系统软件打卡记录的性质进行了阐述分析,提出李四诉请不成立的代理意见,并得到受诉劳动仲裁委及人民法院的一致采信。
三、裁判观点
(一)手机考勤系统软件打卡记录作为电子证据与传统书证的存在形式具有较大差异,具有数字化存在、不固定依附特定载体、容易修改等特点,证据的提供方应对其真实性承担举证责任,但李四未对取得考勤数据的过程进行公证,因此打卡记录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李四提交的统计表系其单方制作,未经过甲公司确认,对其证明效力不作采信。
(二)应当以李四延迟下班后是否从事了甲公司工作,来作为判断李四是否存在加班的依据,而不应以李四存在延长下班打卡时间的情形来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9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因李四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延迟下班后的工作内容,故李四应承担举证不力的不利后果。
四、小易分析
虽然一审法院认为手机考勤系统软件存在延长下班打卡时间并不意味劳动者就是在加班,但是结合前述司法解释及一审法院的论述不难看出,劳动者通过必要的证据组织形成证据链后,仍是可以通过结合手机考勤系统软件打卡记录来达到证明自身存在加班情形的目的,但需满足一定的前提。
1.存在延长下班时间并不鲜见
《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均对劳动者的每周工作小时数和延长工作小时数有明确限制,但日常生活中确实存在加班时长远超规定时长的情形。同样的,日常生活中也存在劳动者因自身能力不高,无法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而需额外耗时完成工作,或因处理私人事务而延迟下班打卡的情形。
如果说劳动者因自身能力不足而导致延迟下班尚且情有可原、可酌情支付加班工资的话,那么对于因处理私人事务而延迟下班的劳动者,自然是无需支付加班工资的。
2.如何判定延长下班时间的原因
小易认为,劳动者为证明存在加班情形的,必须满足两个基本前提:1.加班是为了处理用人单位工作,即存在加班的客观事实;2.加班是有必要的,即具备合理性、事出有因。
若工作事务并非必须于当日完成的,那劳动者加班的必要性就大打折扣,主张用人单位需加班费理据也就欠缺合理性。
加班有时是劳动者自发的,有时是用人单位(劳动者的上级主管)安排的,前者未必构成“有效”加班。对于后者,劳动者若能够举证证明确系上级主管安排延长加班工作的,则在无相反证据下,一般认为是已满足前述关于加班的两个基本前提,其关于加班工资的请求多数能得到支持。
3.需配合有效工作证据进行证明
除前述的上级主管安排加班外,在符合加班的两个基本衡量前提下,若劳动者能够立足手机考勤系统软件打卡记录,辅以在延长工作时间段内形成的相关工作成果、对接工作记录的,也可以基本达到证明存在加班情形的证明标准。
因为工作成果是最直观的体现,尤其是当某项工作的工作进度能够被量化时,那么为处理该项事务而对应所需的延长下班时间自然可以得到证实。而较为密集的对接工作记录(比如邮件往来、微信或短信往来)则同样说明了在该延长下班时间时段内,劳动者从事了与工作有关的内容。毕竟,撰写邮件或文件是需时的,频繁接洽工作事务也是耗时的。
需要指出的是,劳动争议案件的类别虽然清晰明了,但是实际上每位劳动者的延长下班原因及证据又是千差万别的,不同境况下的不同证据材料,可能会呈现不同的法律判断,无法一概而论。
4.确立加班申请程序或可减少产生争议
用人单位出于规范管理,大多会要求劳动者在加班前需先提出加班申请,经审批通过后才视为加班。此举可以避免因上级主管“口头安排工作”、劳动者“有意无意延迟下班”所带来的随意性及不确定性弊端,有助于减少发生争议,值得劳资双方借鉴。
五、结束语
总而言之,如果劳动者仅凭手机考勤系统软件存在延长下班时间记录来证明存在加班的话,将可能因“未达到基本的证明要求”而面临较大的诉讼风险。但一旦劳动者能辅以其他有效证据,进一步证明手机考勤系统软件记录真实有效、符合两个基本前提的,则被认定存在加班的可能性极高。
至于劳动者在被认定为加班后是否必然能够获得加班费,则应根据具体案件作具体分析,若当用人单位已足额支付了加班费或已安排过调休的,则无需再额外支付加班工资。
来源:诚展考勤易考勤管理系统实施团队转自金轮律师事务所官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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