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易案例】超市工作一天超过8小时和一个月只休息4天是否违反劳动法?
问:我在超市做收银员工作,试用期3天不支付工资是否算违法?公司考勤制度要求一天工作9.5小时,一个月只放4天休息,并且都没有加班费,是否是违反劳动法?
答:1、根据《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2、请问单位执行哪种工时制?若是标准工时制,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若超过工作时间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或者安排劳动者补休: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工资报酬;
(二)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首先安排补休,补休时间不少于加班时间;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工资报酬;
(三)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工资报酬。劳动者本人要求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可以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补休时间不少于加班时间的三倍。
若有争议,请向单位所属劳动监察大队反映。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电话:0592-5110656;
思明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电话:5862900;
湖里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电话:5636959;
集美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电话:6612333;
海沧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电话:6052951;
同安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电话:7316110。
来源:诚展考勤易考勤管理系统实施团队转自厦门社保局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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