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干货】如何对不定时工作制员工进行考勤管理?
在实施不定时工作制的工厂或公司里,考勤管理是个难题;因为不定时工作制具有工作起止时间、工作时长、工作地点不确定的特点,员工对自己的工作安排具有一定的自主性,再加上在实践中,对不定时工作制员工的考勤制度或旷工处罚易被裁审机关认定为违法,因此,能否对不定时工作制员工进行考勤、以及如何考勤,成为企业HR面临的难题。
1、不定时工作制员工的考勤制度应符合法定的工时标准
在不定时工作制下,企业的考勤制度若有起止时间、工作时长的要求,应符合法定的工时标准,尤其是月、季工作时长。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第八条:“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以便安排劳动者休息。”因此,用人单位在制定不定时工作制员工的考勤制度时,应参照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时间定额。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也会参照标准工时制下的工作时间标准来审查用人单位考勤制度的合法性。如在(2020)京02民终8161号案件中,陈某系A公司销售,实行不定时工作制。A公司考勤制度规定:“销售部员工每月打卡工时应满足176小时,同时需保证每月出勤22天”。法院认为:“A公司对不定时工作制员工实行的考勤制度存在以下不合法之处:一是超出了标准工时制下法定的月总工时数166.64小时(20.83×8);二是在员工月实际工作时间超出上述总工时数的情况下,A公司可以实行不定时工时制为由规避支付加班工资的义务,在员工月实际工作时间不足上述总工时数的情况下,A公司却让员工承担缺勤或旷工的责任,故上述规定显然不符合不定时工时制的真正含义,亦侵犯员工合法权益,本院对A公司上述规章制度的效力不予确认”。
2、不定时工作制员工的考勤制度应具有合理性,符合其工作性质
除审查合法性外,裁审机关也会审查用人单位不定时工作制员工考勤制度的合理性。如在(2020)粤0112民初3022号案件中,朱某入职B公司从事代驾工作,实行不定时工作制。2019年10月,B公司通过邮件告知朱某变更考勤方式,由口头报道考勤变更为至门店运营经理处在签到表上以签字形式进行签到,签到时间为:上午签到时间9点前、9:40-10:00期间、10:40-11:00期间、11:40-12:00期间;下午签到时间13:20-13:30期间、14:10-14:30期间、15:10-15:30期间、16:10-16:30期间、17:10-17:30期间、18:00下班后。后双方因考勤形式的变更发生争议。法院认为:“朱某的岗位是代驾司机,工作时间不定时,工作地点不固定,变更考勤方式前的灵活考勤方式适合朱某的工作岗位,符合常理;变更考勤方式后,要求朱某上午打卡4次、下午打卡6次,打卡时间限制严格,与此前考勤方式差别巨大,且代驾司机完成工作任务的时间不固定,完成订单再返回考勤地点考勤的时间无法掌控,而且两个订单之间不一定会留给代驾司机往返考勤地点的时间,该考勤方式明显不适合代驾司机的工作性质和特点,可能出现代驾司机客观上考勤不能的后果。因此,B公司依据新的考勤方式主张朱某旷工,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因此,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企业应制定相对灵活且合理的考勤制度,在打卡方式、打卡次数、打卡时间等要求上,应符合劳动者的工作性质和岗位特征。如对销售人员,可确定合理的时间段,实行弹性打卡制度;对外勤人员、长途运输人员可区分外出和非外出时间,分别进行考勤管理。
综上,用人单位可以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进行考勤管理,但是需区别于标准工时制,制定合法合理的考勤制度。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考勤制度涉及员工的切身利益,因此,需经民主程序讨论并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后才可适用。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企业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安排工作或因工作时间不固定,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弹性工时制度。按照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实施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1)工作无法按照标准时间衡量的职工,如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
(2)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如出租车司机、长途运输人员;
(3)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根据以上规定,不定时工作制下,员工的工作时间无法精确计算,也正因如此,才需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有少数观点据此认为,探究立法本意,不能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进行考勤管理,否则就意味着员工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失去了不定时工作制的意义。
但是大多数观点认为,用人单位可以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进行考勤。因为考勤不仅仅是为了精确计算劳动者的工作时长,而是用人单位行使用工自主权,对劳动者进行管理的一种基本方式,也是维持企业正常运转的必要手段。其次,不定时工作制并不意味着劳动者可以任意决定工作时间,只是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所需,无法固定工作时间。根据《劳动法》第三条的规定,劳动者应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此条规定包含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因此,无论实行何种工时制度,用人单位都可以对劳动者进行考勤管理。
司法实践中,裁审机关也大都不否定用人单位可以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进行考勤管理,如在(2019)浙0191民初3517号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虽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仍应当服从被告的合理工作安排。被告要求原告“不出差时必须到岗,严禁迟到早退”“不出差时必须到岗,遵守杭州基地的考勤规定,8点前到岗,17点后离岗,严禁迟到早退”,均属于合理工作安排,原告应予以服从。”
劳动法律师也更赞同肯定说,只是在不定时工作制下,用人单位应区别于标准工作制“朝九晚五”式的机械考勤方式,对员工实行符合不定时工作制岗位特点的考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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