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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管理干货】2020年国务院延长的春节假期上班的按2倍还是3倍工资计算?

问:2020年武汉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国务院直接发文延长的假期到底怎么算?考勤是按普通休息日还是法定假日排班?如果上班是同法定假日那样三倍工资吗?还是二倍工资?
答:国务院在2020年延长春节假期(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是为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属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无特殊情形,用人单位应参照执行。
延长的休假不属于法定节假日,因为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全年法定节假日为11天,本次春节假期中仅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为法定节假日。

另外,本次延长的假期同样不属于周休息日,因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综合上述规定,本次延长假期系因疫情防控特殊情形而临时增加的对全体公民的假期。

对于国家临时增加假期的情形企业该如何给工作的员工发工资的问题,有关先例可供参考。2015年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国家规定9月3日全国放假一天,按照彼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通知,“在9月3日放假期间,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并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往前追溯,1997香港回归时,国务院办公厅曾发出《关于“七一”放假的通知》,决定1997年7月1日全国放假一天,为此,原劳动部发出《关于“七一”放假期间如何确定加班工资的通知》。通知规定,凡用人单位在“七一”放假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即: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2020年春节延长的假期系国家额外增加的假期,与带薪年休假性质并不相同,用人单位在未作事先安排的情况下不得单方对员工的带薪年休假进行抵充,亦不能按照其他假期如事假进行处理。

因疫情防控就延长的休假未能休息的职工公司企业应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双倍工资)的加班   。

工资报酬计算处理: 延长假期工资计算比如:张某在春节期间,单位因疫情防控需要安排他一直加班,假如他平时工资每天100元,大年初一到初三的加班工资就应该是每天300元,共900元。大年三十和初四到初九,单位在没有安排补休的情况下,他的加班工资就是每天200元,共1400元。

来源: 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保局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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