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假期规则】工厂公司考勤时哪些是国家规定的法定假、婚假、丧假、陪产假、产假、病假等有薪假期?
我们除了日常的每周40小时工时后的休息日外,还有国家法定假日,加班需支付3倍工资的情形,以及产假、护理假、年假、病假等假期,这里考勤易收集了全国假期大全,以供公司工厂HR人员考勤参考;
国家规定的一年全体公民放假的法定节日如下:
依据《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2007年第513号)第二条规定,一年中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共计11天,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
带薪年假规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享受职工带薪年休假的对象范围如下:
依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2008年第9号)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4号)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社部令2008年第1号)第四条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依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2008年第9号)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4号)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依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2008年第9号)第七条规定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社部令2008年第1号)第十条,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丧假规定:
依据《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80〕劳总薪字29号)规定,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丧假。
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婚假:
依据《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80〕劳总薪字29号 )规定,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婚假规定还有各个省份自己的规定,一般最长有15天(含休息日);
产假和护理假规定(以湖北省为例):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2012年第619号)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依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丧假、婚假、产假(以江苏省为例):
根据《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劳总薪字29号)规定: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上述规定为通知性规定,不具有强制性,具体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执行。
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
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 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因无特别说明,所以除男方护理假,延长的婚、产假不包含国假,其他假日均以自然日计。
哺乳假和哺乳期劳动考勤规定: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2012年第619号)第九条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期间女职工不得从事以下劳动范围: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2)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病假待遇规定:
依据《关于全省国家公务员病、事假及病、事假期间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鄂人险〔1998〕108号)规定,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内,发给原工资;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的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全额计发。
长期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按70%发给。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80%发给,工作年限满20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发给。
曾荣获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工资可提高10%。
曾荣获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工资可提高5%。
公务员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长期病假期间,不计算连续工龄。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病假规定:
依据《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内,发给原工资;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上的发给原工资;10年以下的发本人工资的90%;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 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获得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仍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经过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批准,可适当提高。
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企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
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 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职工医疗期期间的工资待遇规定:
依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以上是考勤易收集整理的公司工厂考勤时需要设置的有薪假期,除个别假期:如产假、护理假、婚假跟地域有关外,其他基本都是全国统一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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