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展HR干货】苏州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算基准是怎样的?
问:本人于2018年3月发生工伤事故,现已结算,但基准是按2017年的系统查询标准,这标准应是根据2016年收入核定的,与我2017年的实际月收入不符合,这和工伤管理条例的规定也不符,这样计算对吗?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所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计算基数的确不是按照职工受伤时的实际工资计算的。
来源:苏州人力资源和社保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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