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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展人力资源管理】用人单位能否已达到退休年龄为由拒签劳动合同、停缴社保和认定工伤?

问:有一亲属(女)于2017年5月就职于苏州园区一家物业服务公司,派遣到另一家单位工作,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单位不给员工留存该劳动合同)。2018年10月公司通知该员工因其达到退休年龄(50岁)而终止劳动合同并停止为其缴纳社保,并愿意继续留用该员工在原岗位工作。
近日该员工在上班时发生意外摔倒,导致腰椎粉碎性骨折,正在医院手术治疗。该员工向公司申请工伤认定,公司以其已达到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为由拒绝承认其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同时也拒绝其工伤认定申请。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第七条也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由此可知,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员工的法定退休年龄并不当然成员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事由之一,只有当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已领取退休金的时候,才能按劳务关系处理。
请问现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如何有效维权?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故即使职工未享受退休养老待遇,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在单位工作的,也不属于劳动关系,如有争议纠纷的,建议拨打法援热线:12348具体咨询。

来源:苏州人力资源和社保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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