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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展人力资源管理】员工工作地点调动,如不愿调动能否得到经济补偿?

问:最近公司的常熟店要关门,公司人力资源部门HR发通知要求常熟店员工调动到苏州分店,当时劳动合同写明“甲方因经营需要乙方到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地点或单位工作的,甲方在向乙方说明情况后,可以安排乙方在甲方及甲方分公司间调整工作内容(包括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时制等合同约定条款)。乙方愿意服从甲方的调整”;
请问现在如不愿调动能否得到经济补偿?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三)项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如就劳动合同解除、经济补偿存在争议的,可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来源:苏州人力资源和社保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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