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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展人力资源管理】劳动合同、劳动仲裁和工资福利待遇最全问答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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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是否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答: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劳动者不愿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怎么办?

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法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4、用人单位如何约定试用期?

答: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其中: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以及非全日制劳动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5、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订立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下列情形的: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③劳动者有过错行为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6、什么是劳动者的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要支付违约金吗?

答: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专项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生产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7、用人单位提前解除服务期,劳动者是否还应支付违约金?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1)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2)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3)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

(5)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劳动者在何种情形下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2)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3)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4)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5)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6)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7)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8)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9)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10)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1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1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9、在什么情况下,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赔偿责任?

答: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中规定,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用人单位的经济损失有四项:

(1)用人单位招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10、劳动者有过错行为的,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答: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劳动者无过错行为,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12、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13、用人单位裁减人员需遵守哪些程序?

答: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人员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第一步,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并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裁减

人员经济补偿办法。第二步,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第三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第四步,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14、用人单位裁减人员还需注意哪些事项?

答:当劳动者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进行经济性裁员时,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15、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有何责任?

答: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按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16、什么是非全日制用工?

答: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我市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7、劳务派遣用工应当注意的主要问题是什么?

答:应由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的用工单位,应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派遣协议的内容应当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用工期间,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

(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4)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6)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实施。

18、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9、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形下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答: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1)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0、用人单位按什么标准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答: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

21、用人单位如何依法制订规章制度?

答: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制定或者修改劳动规章制度的程序:

(1)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形成方案和意见;

(2)双方通过平等协商制度、修改规章制度;

(3)使劳动者知悉规章制度内容,一是公示,二是以各种方式告知劳动者。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合理或者违法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修改和重新协商的要求。

22、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周期、日期有何规定?

答: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者实际履行劳动义务之日起计算劳动者工资。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没有约定工资支付日期的,按照用人单位规定的日期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日期如遇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应当在此之前的工作日提前支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解

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在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劳动者死亡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满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支付其工资。

23、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记录和发放方式有何规定?

答: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劳动考勤制度,书面记录劳动者的出勤记录,每月与劳动者核对并由劳动者签字。用人单位保存劳动考勤记录不得少于二年。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并同时提供本人的工资清单。劳动者实际取得的工资与工资清单以及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记录应当一致。劳动者有权查询和核对本人的工资。

24、最低工资标准的含义及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答:“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从2013年7月1日起,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53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3元/小时。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含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下列各项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口径内,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1)加班加点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劳动者所得月工资在“剔除”以上各项和缴纳个人最低住房公积金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用人单位应当补足。如以后有调整按调整后的新标准执行。

25、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答:劳动者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但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其中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1)在试用期内的;

(2)因用人单位实行预付部分工资、分批支付工资的;

(3)违反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被用人单位扣除当月部分工资的;

(4)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规定需要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

(5)因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经用人单位与本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降低工资标准的。

前款第(3)项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当月工资的部分并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应发工资的百分之二十;第(4)项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经济损失发生后另有约定的除外。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一致的,适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时应当遵循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

26、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工资?

答: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支付其期间的工资:

(1)在事假期间的;

(2)无正当理由未提供劳动的;

(3)由于劳动者本人的原因中止劳动合同的。

27、加班加点工资如何计发?

答: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的工资:

(1)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加点工资;

(2)在休息日劳动又不能在六个月之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加班工资;

(3)在法定节假日劳动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加班加点的,应根据上述规定,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百分之二百、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28、计发加班工资的基数,有什么规定?

答:(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双方没有约定的,或者双方的约定标准低于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标准的,按照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执行;

(3)前两项无法确定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者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平均工资计算。计发的加班工资基数,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29、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如何计发?

答: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用人单位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的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0、用人单位在停工停产期间,是否应当支付劳动者工资?

答: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并承担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1、工作时间有何法律规定?

答: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作制度。

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上述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连续休息24小时)。

用人单位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上述工时、休息规定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的工作制度。

32、不定时工作制适用用人单位的哪些岗位?

答:不定时工作制适用的岗位:

(1)国有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指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包括:企业董事长、董事会成员;企业正、副总经理及承包经营者;企业总师、总监;独立经营的分支机构独立非法人的负责人;可以自主决定工作、休息的中层以上部门经理);

(2)非国有企业中经营管理人员事先约定实行年薪制的;

(3)从事下列工种或者岗位的职工:①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外勤人员,包括采购人员、按完成一定生产任务,但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在企业外进行产品安装维修的人员。②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的推销人员、长途运输人员、押运人员。③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的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④实行承包经营出租车的驾驶员。⑤非生产性值班人员,指值班时间可间断休息,并且其工作场所提供住宿或休息条件的值班人

员。

3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用人单位的哪些岗位?

答: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范围: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受市场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企业的职工(4)因工作地点较远需要集中安排工作、休息的职工;

(5)法律、法规或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34、用人单位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按级别管辖原则和申报审批的程序,经向所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批准并在企业内公布后方能实施。

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应具备的下列条件:

(1)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和考勤制度,劳动用工规范,劳动考勤记录完整,劳动定额科学合理;

(2)依法建立健全工资分配与支付制度,执行国家和《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能够依法支付劳动报酬;

(3)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

(4)维护职工人格尊严和安全健康、休息休假的权利,禁止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

(5)实际用人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单位人员,所在岗位确需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应由实际用人企业按有关规定负责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但申请前应征得劳务派遣单位的同意。

35、对于用人单位的加班时间有什么规定?

答: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36、在什么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法律规定的限制

答:(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或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7、哪些节日是国家规定的法定休假日?

答:全年法定休假日11天。其中:

(1)元旦1天;

(2)除夕至春节初二3天;

(3)清明节1天;

(4)五一劳动节1天;

(5)端午节1天;

(6)中秋节1天;

(7)国庆节(10月1日至3日)3天。

38、如何确定劳动者的带薪年休假?

答:劳动者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其中,劳动者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时间累计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以及劳动者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工伤停工留薪期间等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39、用人单位如何安排劳动者的年休假?

答: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劳动者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劳动者本人同意。

40、劳动者未休年休假,应当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经劳动者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的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劳动者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41、劳务派遣的用工范围?

答: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42、劳务派遣的用工比例?

答: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43、被派遣劳动者是否享受同工同酬?

答: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44、《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规定了哪些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答: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不满14周岁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严重伤残的,依照刑法关于拐卖儿童罪、强迫劳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5、A级企业的评价标准是什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有什么管理措施?

答:A级为劳动保障诚信单位,为主动申报劳动保障年检(即“定期书面审查”),并且至少连续两年或两年以上未发现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和已签订有效集体合同并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查通过的用人单位;

劳动保障部门对A级劳动保障信誉等级的用人单位实行以下管理:

(一)通过劳动保障网、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A级劳动保障信誉的用人单位;

(二)除专项检查、投诉举报等情况外,当年内免除日常巡查;

(三)优先参加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评选;

(四)优先、预约办理劳动保障年检登记等事宜;

46、B级企业的评价标准是什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有什么管理措施?

答:B级为劳动保障基本合格单位,为主动申报劳动保障年检(即“定期书面审查”),申报当年未发现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或申报当年新成立首次参加劳动保障年检未发现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

劳动保障部门对B级劳动保障信誉等级的用人单位实行以下管理:

(一)劳动保障部门对其遵守和履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实施日常巡查;

(二)每年列为专项检查对象,发生针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方面的投诉举报,采取上门检查;

(三)重点加强日常政策的辅导和咨询,帮助改进其劳动用工管理,提升保障信誉等级:

47、C级企业的评价标准是什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有什么管理措施?

答:C级为重点检查单位,为未主动申报劳动保障年检(即“定期书面审查”)(含上年度按规定应参加年检而未参加年检)或已查实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或在申报当年的年检中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

劳动保障部门对C级劳动保障信誉等级的用人单位实行以下管理:

(一)列为劳动保障的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的重点检查对象:

(二)要求设立专职劳资负责人,办理相关事宜并接受劳动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三)对其上报的定期书面审查资料劳动保障部门严格审核,并可根据需要到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地实地检查,复核无误后,方可通过年检;

(四)连续三年评为C级的用人单位将予以登报公告并通报金融管理机构。

48、办理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的程序是什么?

答:(1)立案。

(2)调查。

(3)处理。根据调查、检查结果,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撤销立案决定;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4)送达。以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法定方式送达文书。

(5)结案。

(6)执行。对法定复议和起诉期届满,拒不执行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9、不能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未按规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书面报告的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答:《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自拖欠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向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书面报告,并提出处理方案。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未报告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对拒不改正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50、不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答:《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对拒不改正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51、常见的可以投诉举报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有哪此表现形式?

答:(1)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2)向劳动者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或定金等费用;

(3)使用(介绍)童工;

(4)克扣、无故拖欠职工工资;

(5)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6)违反国家规定安排职工加班加点;

(7)不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8)解除劳动合同后,不按规定给予职工经济补偿;

(9)未依法进行社会保险登记或申报(招用职工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10)未取得许可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和职业中介机构违反管理规定。

52、问:城镇退役士兵在签订劳动合同、培训等方面有何规定?

答:分配到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事业单位的退伍义务兵,与用工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如退伍义务兵自愿签订有期限合同,则应当允许。在合同期内,用工单位不得随意辞退。鉴于义务兵在部队服役几年,退伍后转换职业需要有一个适应过程,因此应给予一年以上熟悉业务、技术的时间。在此期间内,接收单位不得以优化劳动组合为由使其离岗,应组织他们进行技术培训,提高他们的劳动技能;退伍义务兵的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他们入伍时参加工作的同工龄、同工种职工的平均水平;退伍义务兵自愿终止合同或合同期满后需要再就业时,劳动部门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介绍就业。

53、大学生毕业一定要有见习期吗?见习期的合同怎么签?

答: 劳动法对大学毕业生是否实行见习期没有强制性要求,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实行见习期用工管理的,不得再约定试用期。在见习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并将见习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双方还应当承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54、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理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义务: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或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权利:

(1)用人单位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起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3个月内提出行政诉讼。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将复议规定为必经程序,即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依法提出诉讼。在复议期间或者行政诉讼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停止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2)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55、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答: 《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对拒不改正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56、定期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的内容是什么?

答:定期书面审查的重点内容为:劳动合同签订和书面报告情况;遵守禁止使用童工、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支付和执行最低标准等规定情况;社会保险费登记申报情况、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以及遵守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情况;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工会组建、集体协商、工资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情况。

57、定期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时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职工名册、录用登记备案和劳动合同签订材料;工资表;社会保险费申报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凭证;使用下岗、离岗(内退)、离退休人员和兼职工、实习生、勤工助学人员证明材料;劳务派遣协议、劳务工名册、工资表及其社会保险费申报单;实行不定时工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准文件;核发职业资格证书(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名册或职工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根据有关规定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58、定期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文书表式是怎样的?如何使用?

答:定期书面审查实行《劳动保障监察联系卡》和《用人单位报送书面材料审查表》制度。

(1)《劳动保障监察联系卡》包含用人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电话、经办人、审查情况等主要内容,可记载用人单位参加法规培训、接受书面审查和巡查以及专项检查等情况。联系卡印有劳动监察机构地址、联系电话和为用人单位提供有关服务的内容。

(2)《用人单位报送书面材料审查表》则按照定期书面审查的内容,设定表式项目和详细内容,由用人单位填报。每年可根据审查工作需要对内容进行调整。

59、定期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在什么时间进行?

答:定期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的时间一般在每年1月至4月进行,具体时间以媒体、网上公告或者直接书面通知等形式告知用人单位。

60、对劳动保障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和处理的期间有何规定?

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立案调查完成,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61、对哪些违反工会法的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改正?

答: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1)阻挠劳动者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劳动者筹建工会的;

(2)无正当理由调动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的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

(3)劳动者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4)工会工作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62、对企业实施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的内容是什么?

答:(1)制订和履行劳动规章制度的情况;

(2)招用职工的情况;

(3)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

(4)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建立、运行情况;

(5)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6)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7)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8)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9)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情况;

(10)工会组织建立的情况;

(11)执行其它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情况。

63、对于哪些情形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程序办理?

答:(1)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

(2)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的;

(3)已经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

64、罚款应当如何缴纳?

答:除依法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罚款决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劳动保障监察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省劳动保障厅的指定银行是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

65、什么是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如何规范 ?

答: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期限在一个月以下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者通过依法成立的劳务派遣组织为其他单位、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劳动的,由劳务派遣组织与非全日制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应当包括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五项必备条款,但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按照双方的约定办理。劳动合同中,当事人未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提前通知期的,任何一方均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了违约责任的,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可以按小时、日、周或月为单位结算。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应当在录用后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档案可由本人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代管。

66、妇女节、青年节等节日是否要支付加班工资 ?
答:妇女节、青年节等国家规定部分公民节日放假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息、参加节日活动的,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节日与休息日为同一天,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加班工资。

67、复转军人军龄及有关人员工龄是否作为计算职工经济补偿金年限?

答:军队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应视作其退出现役后初次就业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作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计发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依据。职工在公有制单位之间因组织调动改变工作单位的,其在原单位工作的年限与现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现单位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工作年限。职工由于成建制调动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在原单位工作的年限应当作为计发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年限。

如何计发,可由调出单位一次性计发;也可由调出单位和调入单位协商一致后,作为调入单位计算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年限;此类问题要在重新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

凡非组织调动和成建制转移的原单位工作年限的不能计算为现单位工作年限。

68、改制企业职工执行医疗期,如何确定时间?

答:改制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执行医疗期,可以把改制前企业工作年限和改制后企业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

69、关于工资支付日期、周期有什么具体规定 ?

答: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者实际履行劳动义务之日起计算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没有约定工资支付日期的,按照用人单位规定的日期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应当在此之前的工作日提前支付。用人单位可以与银行签订代为支付工资协议,在银行设立工资专用账户,并在本单位工资支付日前将劳动者工资足额纳入工资专用账户,由银行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代为支付劳动者工资。

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确定工资支付周期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月、周、日、小时确定;
(二)实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年终或者考核周期期满后结算并付清;
(三)实行计件工资制或者其他相类似工资支付形式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计件完成情况约定;
(四)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计发工资的,在工作任务完成后结算并付清。结算周期超过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每月预付工资;
(五)建筑施工企业经与劳动者协商后实行分批支付工资的,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每半年至少结算一次并付清,第二年一月份上旬前结算并付清上年度全年工资余额。

70、劳动合同应当何时订立?是否一定要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的合同文本订立?

答: 劳动合同应当在建立劳动关系30日之内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者不愿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录用。劳动合同文本应当一式两份,当事人各执一份。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文本交付劳动者本人,不得扣押。

劳动合同的内容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由用人单位出具合同文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也可以使用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并根据实际情况对示范文本的条款内容进行协商确定。

71、集体合同报审程序怎样的?

答:1、所辖用人单位应将经集体协商后签订的集体合同,在签订后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集体合同一式三份及附带材料向市行政服务中心人社局窗口报送,同时报送以下材料:

(1)集体合同文本;

(2)开展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情况说明,内容包括:集体协商代表的产生情况,集体协商的简要过程和主要协商事项,此前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等;

(3)报送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提供本单位上年度平均工资水平、本年度工资调整比例、涉及职工人数以及工资分配制度等情况说明;报送劳动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提供本单位职业危害岗位及在岗人数,对职业危害岗位所采取的保护措施等情况说明;报送女职工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提供本单位女职工权益保护等情况说明;

(4)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或劳动保障书面审查记录手册复印件;用人单位、工会依法成立的证明材料,法人单位分支机构报送集体合同审查,应同时报送法人单位授权委托书;

(5)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通过集体合同的决议,应当注明到会人数、投票表决情况;

(6)集体协商代表基本情况,包括:集体协商双方首席协商代表任职资格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首席代表是委托的,需附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集体协商代表姓名及工作岗位;

(7)由双方首席协商代表签字确认的集体协商记录;

(8)涉及集体合同内容的有关劳动规章制度。

2、市行政服务中心人社局窗口收到用人单位申请材料后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并出具《集体合同受理通知书》。用人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属于受理范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出具《集体合同不予受理通知书》。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退回材料,发放一次性补正告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的,可予受理。

3、审查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之日起(审查有异议的,自用人单位重新报送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对集体合同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和职工方,双方应当就异议的事项重新进行集体协商,修改集体合同,并重新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对收到的集体合同的主体双方代表资格、签订程序及相关条款审核合格后,填写《集体合同审核意见书》,并做好登录工作。

4、用人单位在收到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查意见书后,双方应及时以适当的形式向各自代表的全体成员公布。

(该报审程序自2013年1月4日起施行)

72、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企业规章制度有何联系 ?

答: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法定标准。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不一致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

73、劳动者为签订集体合同的集体协商代表,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如何处理?

答:劳动者为签订集体合同的集体协商代表,且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则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

74、劳动者为签订集体合同的集体协商代表任期未满是否可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答:劳动者为签订集体合同的集体协商代表,则任期未满,非个人严重过失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外,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75、集体协商代表因履行职责被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答:《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三十九条:

协商代表因履行职责被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恢复其工作,按照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前工作期间的标准补发应得劳动报酬和福利,并根据有关规定支付赔偿金。

对拒不改正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76、建筑领域单位因拖欠工程款引发的劳务报酬纠纷如何处理?

答:一、 建设单位拖欠建筑业企业工程款,致使建筑业企业不能按时发放职工工资的,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责令其限期付清工程款,并向社会公布。

二、建筑业企业因拖欠分包工程款、职工工资,引发极端事件、群体性事件并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责令限期整改。

77、接纳实习生开展实习活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接纳实习生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专业知识、技能或专业工作经验的中级工以上带教人员。各类实习岗位至少有一名高级工以上带教人员。每个工作班次带教人员不得少于该班次学生人数的10%。接纳实习生总数不得超过本单位职工总数的5%。

78、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答:《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劳动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其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四)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前款赔偿金的标准,第一、二、三项按照劳动者应得劳动报酬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第四项按照劳动者应得经济补偿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79:劳动保障监察员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察时,应当遵循哪些规定?

答:(1)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

(2)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

(3)就调查事项制作笔录,应由劳动保障监察员和被调查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被调查人拒不签名、盖章的,应注明拒签情况。

80、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是如何确定的?

答: 经济补偿金的基数是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实际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履行期间的月平均工资计算,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这里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依法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劳动者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以及个人所得税应当包含在内。

81、经济补偿金是否要缴税?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 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 ) ,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 3 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 国税发 [1999]178 号 )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冢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三、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82、举报与投诉有哪些途径?

答:投诉举报人可通过信函、来访、举报投诉电话(信箱),以及登陆张家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等方式进行投诉举报。

83、扣发降低集体协商代表工资福利的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答:《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协商代表因履行职责被扣发、降低工资和福利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其工资、福利,并可以责令按应得工资、福利总和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支付赔偿金。

对拒不改正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84、扣押劳动者合法证件、强迫集资入股和收取押金等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答:《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六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违反第十条第四款规定,或者违反第十三条其他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每人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处以罚款。

85、扣押劳动者应持有的劳动合同文本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答:《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条:劳动合同文本应当一式两份,当事人各执一份。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合同签订或者鉴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文本交付劳动者本人,不得扣押。

第六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第十条第四款规定,或者违反第十三条其他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每人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处以罚款。

86、劳动保监察机构接到投诉后,应当怎样办理?

答:(1)对超过2年时效的,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

(2)对没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或无法确定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

(3)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诉投诉人;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4)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87、问:劳务派遣单位申请从事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  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88、劳务派遣单位具备所须条件后,就能从事劳务派遣业务了吗?

答: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89、无证经营、违法取得以及非法使用许可证的劳务派遣单位应负哪些法律责任?

答: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90、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争议,该如何处理?

答: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单位所在地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1、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应该向哪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

答: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92、申请劳动仲裁提交的书面申请中,应包含哪些内容?

答: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93、申请仲裁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又达成了和解协议,该如何处理?

答: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仲裁申请人可以撤回仲裁申请;也可以由仲裁庭制作仲裁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94、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收到的仲裁裁决书不服的,都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吗?

答: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除下列劳动争议以外,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以上所列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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