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管理】事假和年休假之间是什么关系?考勤请假制度咨询
问:我们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中的的考勤规则规定:员工本年度累计请事假3个月,且请假期间扣除了员工事假工资。请问该员工还可以享有本年度的年休假吗?2、因公司离市区远,员工上下班都坐公司通勤车,所以员工未能享有每天1小时的哺乳假,请问该员工是否可以每月累计休哺乳假?
答: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根据《陕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五条 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下列劳动保护:
(一)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二)有劳动定额的,减轻相应的劳动量;
(三)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可以一次使用,也可以分开使用,哺乳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哺乳假。
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 女职工生育孩子满一周岁前,所在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所在单位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的,经单位与本人协商,可以给予三个月到六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比照生育津贴标准发给津贴,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可提供与工作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属市或区县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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