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展HR干货】医疗期满等鉴定结果出来的2个月是否计算工龄?
问:我是苏州一家公司的人事HR,公司有个员工女,1971年生,因严重的腰椎间盘突出(做了手术),休了一年的医疗期,2018-3-8至2019-3-7,劳动鉴定中心回复需要满一年才可以去鉴定是否丧劳,预计2019年6月出鉴定结果,该女员工年龄满45周岁,社保满15年。
若鉴定为丧劳,可以办理病退,2019年3月-6月期间是否有工资,按什么标准发放? 若鉴定结果可以上班,但是员工自己提出不愿意继续上班,公司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若公司提出解除合同,2019年3月-6月是否计算工龄?
答:一、首先,用人单位应确定该职工医疗期。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二、在医疗期内,病假工资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生活费的,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如职工已不在医疗期,仍申请病假的,病假工资根据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确定。
三、如经鉴定完全丧劳的,可以办理病退,因退休劳动关系终止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均计算工龄。
五、如就劳动合同的履行、解除终止、经济补偿存在争议的,可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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