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察观点

【诚展考勤管理】周末加班不给调休到公司放假中的非公休假,年假不得在公司放假时间内请假合理吗?

问:我们是苏州市一家卖设备的公司,受贸易战影响,公司效益下滑,为减少成本,人事那边在2019日1月6日通知2018年12月的加 班费不给发放,所有加班时数要与过年公司发布的2019/1/26-2019/2/12中非公休对调,这些均没有在产生加班费的12月提前告知,现在一月份所有的周末均已平时对调,而且规定1月的周末加班不给调休到公司放假中的非公休假,年假不得在公司放假时间内请假这样合理吗?

答:1.根据《江苏省工资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的工资:
(一)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加点工资;
(二)在休息日劳动又不能在六个月之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加班工资;
(三)在法定休假日劳动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工资。故如劳动者休息日有加班的,用人单位可在6个月内给予同等时间补休。
如有争议建议劳动者至劳动仲裁提请仲裁申请。
2.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3.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4.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目前苏州诚展软件开发的人力资源管理系统已成功应用在全国多家内资、外资企业,帮助企业HR在人事管理、培训管理、排班调班,控制加班工时,精准计算各类考勤工时、年假计算、工资计算、新版个人所得税计算、工资项目、高温费补贴和社保公积金扣款比例,详情可查看诚展人力资源管理系统介绍:https://www.kaoqinyi.com/320.html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