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展HR干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有权利解除劳动合同?
6月25日,张某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裁决:1.因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请求仲裁委裁决解除其与A公司的劳动合同;2.要求A公司支付经济补偿17500元。
在相关劳动争议案件中,申请人应当先履行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程序(除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的情形外),之后主张经济补偿即可。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委的受案范围包括 “因……解除劳动合同产生的争议”,是指基于解除劳动合同这一事实而产生的争议。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合同的另一方——用人单位提出,而非向与合同无关的第三方——仲裁机构提出。除根据第二款规定情形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外,劳动者应当履行告知程序。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