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察观点

【诚展HR干货】裁员时人力资源社保局是如何界定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问:公司以“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为由,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请问关于“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如何界定?

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故如用人单位确实是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裁减职工的,应在劳动监察部门备案。
如就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存在争议的,劳动者可至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维权。

来源:苏州人力资源和社保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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