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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展HR干货】公司规定员工上班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是否合法?

案例介绍:  郑某于2013年2月25日进入苏州市某公司担任装配组长一职。2017年10月,郑某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故旷工2天,公司依据规章制度“旷工一天扣除三天工资”的规定,扣除郑某当月工资1080元。郑某遂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返还克扣的工资。

      公司辩称,公司依法制定并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员工旷工一天扣除三天工资”。因此,公司扣除郑某工资的行为,事实依据充分,请求仲裁委依法驳回郑某的仲裁请求。

劳动仲裁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该公司的规章制度虽然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但其中关于“旷工一天扣除三天工资”的规定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系无效内容。该公司确实存在无故克扣郑某工资的情形,故仲裁委裁决支持郑某返还工资的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经民主程序制定,且已告知劳动者即有效。但是,并不是所有经过了民主程序的规章制度都被认可。本案中,用人单位“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的规定违反了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无效内容,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者在事假期间的和无正当理由未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支付其期间的工资。可见,劳动者的月工资收入是由每一个计薪天数收入的累加,劳动者工作一天即应获得一天的工资。缺勤一天,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当天工资。但本案中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多扣的两天工资显然是劳动者其他正常工作日的工资,用人单位就涉嫌克扣工资。只要劳动者提供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就有义务支付劳动者提供劳动义务期间的劳动报酬,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的规定,变相剥夺了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因此,本案中,公司“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的规定既不合法,也不合情合理。据此,郑某要求用人单位返还克扣工资的仲裁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案件来源:苏州人力资源和社保局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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