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展HR干货】公司规定员工上班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是否合法?
案例介绍: 郑某于2013年2月25日进入苏州市某公司担任装配组长一职。2017年10月,郑某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故旷工2天,公司依据规章制度“旷工一天扣除三天工资”的规定,扣除郑某当月工资1080元。郑某遂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返还克扣的工资。
劳动仲裁结果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者在事假期间的和无正当理由未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支付其期间的工资。可见,劳动者的月工资收入是由每一个计薪天数收入的累加,劳动者工作一天即应获得一天的工资。缺勤一天,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当天工资。但本案中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多扣的两天工资显然是劳动者其他正常工作日的工资,用人单位就涉嫌克扣工资。只要劳动者提供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就有义务支付劳动者提供劳动义务期间的劳动报酬,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的规定,变相剥夺了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因此,本案中,公司“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的规定既不合法,也不合情合理。据此,郑某要求用人单位返还克扣工资的仲裁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案件来源:苏州人力资源和社保局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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