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展HR干货】员工借职务之便违反职业道德收受好处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是否支付赔偿金?
劳动者借职务之便收取好处,应认定系对基本职业道德的违背,构成严重违纪可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
案例简介
金某于2012年7月2日进入甲公司,岗位为质量检验员。因有员工举报金某收礼,甲公司于2017年8月1日派工作人员向金某作调查谈话,金某承认车间操作员胡某、沈某曾给过其几包烟,但认为收取香烟的行为未影响其正常履行工作职责。2017年8月1日至3日,甲公司还向员工戴某、胡某、沈某、潘某、王某进行了调查,分别形成调查笔录,上述员工反映金某会因与操作员关系的好坏而采取不同检验标准,确有操作员向金某送过香烟,而且是金某开口索要的,在收到好处后金某检验会松一点,给金某送烟后,班组还被评为了当月和第二个月的质量优胜班组。
2017年8月7日,公司质量管理部向上级部门领导作出《关于对金某同志问题的处理意见》,以金某同志利用工作之便收受加工车间职工礼品为由,建议辞退。甲公司领导在下方批注:同意辞退。当日,甲公司向公司工会书面送达《关于与金某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一份,公司工会在该通知上盖章。次日,甲公司当面向金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金某收取香烟的行为已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甲公司解除与金某的劳动合同事实清楚,规章制度依据充分,程序正当,系合法解除,无需支付金某赔偿金。
案例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金某收取香烟的行为是否应认定系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法院认为,对于劳动者的行为是否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应当从其行为性质与其岗位职责是否已发生根本背离、是否违反基本职业道德予以考量。本案中,金某作为车间检验员,岗位职责特殊,是保证产品合格出厂的重要防线。
甲公司因内部职工举报而对金某开展调查,基于金某个人陈述和相关生产线员工的陈述,足以确认其从生产线工作人员处收受了数包硬中华香烟,且均系生产线工作人员为获得工作上的通融而单向向金某送出香烟,故不属同事之间正常礼尚往来。
金某收取的香烟价值虽小,但其收受香烟的行为与其所处岗位具有关联性,该行为已明显违反基本职业道德,亦是对其作为质检人员岗位职责的根本背离,应认定系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甲公司据此解除合法有据。
案件来源:苏州人力资源和社保局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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