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展HR干货】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不同类且非通用岗位间调岗是否需要协商决定?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不同类且非通用岗位间调岗,属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与劳动者协商
案例简介
徐某于2005年7月12日进入甲公司后一直在搬运部从事叉车运输工作。双方之间劳动合同约定:甲公司可根据工作需求变动徐某的工作岗位,徐某如无正当理由,应服从甲公司的安排。2017年10月19日,甲公司未与徐某协商,在公司公告栏中张贴公告: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把徐某调到机印部,2017年10月20日开始执行,超期未报到视为旷工,旷工达3日以上将视为自动离职。机印部工作主要为舀浆工作。徐不满调岗,仍去搬运部上班。10月26日甲公司以徐某未按规定时间到新部门报到视为自动离职,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调岗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虽然徐某与甲公司有概括调岗的约定,但是并不意味着甲公司可以随意对徐某进行调岗。实际上,机印部与搬运部的工作性质有较大的不同,并且调岗通知中未就新岗位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及工资标准予以明示,缺乏一定的合理性。甲公司的解除行为是违法解除,应向徐某支付赔偿金。
案件评析
调岗在劳动争议中较为常见。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存在关于“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变化及劳动者的工作情况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概括性调岗授权约定的情形下,享有对劳动者进行合理调岗的权限,但用人单位根据上述约定行使调岗权时应受到权利不得滥用的限制。
本案中,首先,用人单位并无证据证明调岗的必要性。其次,徐某在搬运部从事的叉车运输工作与机印部从事的舀浆工作并不类似,不属于同一生产线或相同生产线之间的类似岗位,也非不同部门的通用岗位;再次,用人单位并未就徐某的新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及工资标准是否有所变更进行明确。
该调岗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且劳动者有权拒绝调岗。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