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展HR干货】公司考勤制度里的员工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合法吗?
公司在员工手册里的考勤制度里规定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王某某于2013年2月25日进入苏州市某模具公司担任装配组长一职。2017年10月,王某某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故旷工2天,公司依据规章制度“旷工一天扣除三天工资”的规定,扣除王某某当月工资1080元。王某某遂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返还克扣的工资。
公司辩称,公司依法制定并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员工旷工一天扣除三天工资”。因此,公司扣除王某某工资的行为,事实依据充分,请求仲裁委依法驳回王某某的仲裁请求。
仲裁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该公司的规章制度虽然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但其中关于“旷工一天扣除三天工资”的规定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系无效内容。该公司确实存在无故克扣王某某工资的情形,故仲裁委裁决支持王某某返还工资的仲裁请求。
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经民主程序制定,且已告知劳动者即有效。但是,并不是所有经过了民主程序的规章制度都被认可。本案中,用人单位“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的规定违反了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无效内容,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者在事假期间的和无正当理由未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支付其期间的工资。可见,劳动者的月工资收入是由每一个计薪天数收入的累加,劳动者工作一天即应获得一天的工资。缺勤一天,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当天工资。
但本案中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多扣的两天工资显然是劳动者其他正常工作日的工资,用人单位就涉嫌克扣工资。只要劳动者提供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就有义务支付劳动者提供劳动义务期间的劳动报酬,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的规定,变相剥夺了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因此,本案中,公司“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的规定既不合法,也不合情合理。据此,王某某要求用人单位返还克扣工资的仲裁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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