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展HR干货】苏州社保增人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问:苏州社保增加人员办理流程怎么操作?我是公司的HR,准备社保增加6人,请问办理流程是什么?另公司因发展问题已乔迁,营业执照登记的是苏州吴中区,已乔迁至苏州相城区。对社保办理有何影响?
答:一、苏州市区(市本级、姑苏区、新区、吴中区、相城区)社保用人单位持以下材料办理用工参保手续:
(1)《苏州市区用人单位职工就业参保登记表》或《苏州市区用人单位职工就业参保申报花名册》。其中,对在市区首次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市区户籍人员,应填报《苏州市区用人单位职工就业参保登记表》,并提供其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同时办理个人基本信息登记手续;对其余人员,应填报《苏州市区用人单位职工就业参保申报花名册》。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书。
(3)对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在市区首次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的人员,应提供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属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的,应提供相关原始材料。
(4)在市区就业的外国人,应提供《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并填写《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参加苏州市区社会保险登记表》。对其中具有与我国签订社会保险缴费双边或多边协议(协定)国家国籍的人员,申请免除协议规定险种在规定期限内缴费义务的,应提供协议国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证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三、请您带好以下材料至现公司注册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同意公司转入手续,同意转入后,再带好材料至吴中区社保中心办理转出手续。
①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②参保单位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③银行开户许可证;
④公章。注意事项:单位转移,需缴清所有社会保险费用后才能办理。
苏州相城区社保中心地址:庆元路168号,电话:0512-6759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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