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展HR干货】在苏州工伤怎么鉴定和工伤期间工资待遇如何确定发放?
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1.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苏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苏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2.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该表单您可登录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www.jsszhrss.gov.cn),在“办事大厅——下载中心——社会保险”中进行下载;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应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对事故当事人进行责任划分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四、工伤期间的工资支付问题: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的通知》(苏高法审委[2011]14号 )第十七条: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其中的“原工资”按照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计算。工资的计算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六十二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依法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不包括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动保护、职工福利和职工教育费用。
诚展HR软件友情提醒,公司员工发生工伤后应即时申报,以免错过申报时间给员工和公司都带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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