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展HR干货】苏州公司哺乳期解雇员工经济赔偿怎么计算?
问:公司解雇赔偿金怎么计算?我是2017年7月3日到这家苏州公司上班的,现在公司以效益不好要解雇我,而且是当天通知,第二天就要离开公司,请问赔偿金怎么计算?赔偿金是什么时候支付?另外,我现在正在哺乳期,还有半个月的产假公司也未给我休息。
答:一、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四)项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3.如就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存在争议的,劳动者可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二、目前苏州产假规定如下:
1.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因无特别说明故这里的产假是包含国假日及休息日的,不涉及顺延。难产、多胞胎的可凭医疗机构证明向用人单位申请增加产假。
2.根据《苏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第十五条: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款规定的假期。故延长的30天产假中如遇到国假日可顺延,休息日不涉及顺延。
3.如用人单位未依法给予女职工相应产假的,职工可至当地劳动监察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