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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展考勤管理】年休假、病假、事假等各种假的具体规定是怎样的?

问:咨询一下,劳动法对假期的规定 1 病假:工资怎么发放?一年当中是否有天数限制?周六周日是否包括? 2 事假:一年当中是否有天数限制?周六周日是否包括? 3 探亲、婚丧、产假、工伤假,多少天?周六周日是否包括?年休假算吗? 4 以上这些涉及的国家条例是哪些?苏州有没有什么地方假别的规定?

答:一、1.病假: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条例》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生活费的,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2.法律对请病假的天数没有规定,但病假过多,医疗期满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一)项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类解除,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3.(1)医疗期: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2)根据《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 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病知(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即如有前述病症,无论工作年限,均应给予24个月医疗期。

4.如您所说周六周日意指单位休息日的,休息日是否包含在病假中首先应根据职工病假申请确定,如休息日职工未提请病假申请的,肯定不能计入病假。如职工在休息日、国假也提请了病假申请的,可以计入,但建议能提醒职工分段申请。

二、事假法律未有规定天数,请假天数限制及请假流程建议按照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休息日是否包含参照病假解释,如有争议建议劳动仲裁。

三、1.探亲假:假期规定详见《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探亲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探亲假不强制,具体执行根据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2.婚丧假:根据《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劳总薪字29号)规定: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上述规定为通知性规定,不具有强制性,具体如何执行应按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 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款规定的假期。故延长的10天婚假遇国假日可顺延,休息日不涉及顺延。

3.产假: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因无特别说明故这里的产假是包含国假日及休息日,不涉及顺延。

根据《苏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第十五条: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款规定的假期。故延长的30天产假如遇到国假日可顺延,休息日不涉及顺延。

4.因工负伤停工留薪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5.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四、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注意事项详见《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由于篇幅所限,不一一详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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