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展考勤管理】弹性工作的考勤就不用计算加班和发放加班费吗?
问:关于加班及加班费问题 公司正常工作时间是9:00~18:00,但公司考勤制度规定说在公司加班或者是因开会加班到21点,第二天可以10点来上班,没有加班费也没有任何计入调时间的规定,并且如果晚上只加班到19点或者是任意没到21点的时间第二天都不能十点到… 请问这样公司是否违法?有什么解决办法?
答:一、根据《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规定,企业应当实行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所以单位需要职工加班的,应与职工协商一致才可,不能强制,且加班时数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二、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的工资:
(一)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加点工资;
(二)在休息日劳动又不能在六个月之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加班工资;
(三)在法定休假日劳动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工资。所以如是工作日加班加点,不可调休,应计发加班待遇。
三、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四、用人单位是否在当地社保局申请了特殊工作制的,可在劳动监察部门核实。
如用人单位违反前述法律规定的,您可至单位所在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书面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