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展HR干货】职工在医疗期内的工资、医疗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问:请问职工在医疗期内的工资、医疗待遇苏州市是如何规定的?按照哪一部法规来规定的?
答:一、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具体发放标准依照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条例》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生活费的,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从2018年8月1日起苏州市最低月工资标准为:2020元。
二、医疗期内劳动关系并未解除终止,用人单位正常为职工缴纳社保,职工就医可使用医疗保险,单位是否另行补助根据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