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展HR干货】同一工作地点四年半经历三家用人单位的工龄怎么计算?
问:2014年3月进入苏州市的一家用工单位,被派往下属分公司,15年10月转正式工合同,16年4月用工单位法人把分公司注销,原地注册个体工商户,16年6月用工单位让和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继续工作于个体工商户,16年11月人力资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未给经济补偿金,继续工作于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未签订劳动合同,现因劳动纠纷个体工商户解除除劳动关系,个体户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应该赔几个月?经济补偿金应该补偿几个月?个体工商户应该承认14年至今的工龄吗?
答: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若与单位协商不一致,劳动者可至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3.因劳动纠纷个体工商户解除劳动关系,如涉及经济补偿金的,改年限应从16年11月后至今的时间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