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展HR干货】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该如何组成发放?
问:我是一家苏州公司的员工,工资组成分为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绩效工资主要是日常考勤,绩效工资基本不会有浮动。 如果工资供10000,基本工资2000,绩效工资为8000,如果离职,当月绩效工资全部取消,当月工资按照2000的基本工资算,再考虑出勤天数。这种组成是否合理? 另外在产假 期间只发基本工资是否合理呢?
答:1.绩效工资主要根据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或单位工资制度规定的计算方法确定。
2.产假期间工资支付:
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法定节假日以及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晚婚晚育假、节育手术假、女职工孕期产前检查、产假、哺乳期内的哺乳时间、男方护理假、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等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条例第二十条用于计算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的标准,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用于计算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月工资的标准,第二十六条用于计算不予支付月工资的标准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双方没有约定的,或者双方的约定标准低于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标准的,按照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执行;
(三)前两项无法确定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者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平均工资计算。
另根据《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15]2号)规定: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不重复享受。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如就劳动工资有争议的可至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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