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察观点

【诚展考勤工资】无论劳动合同如何规定,是否上班只要超出国家工时规定就该支付加班费?

问:关于我公司加班费事宜咨询,我公司属于外派金融销售公司,合同签订地在苏州,实际工作地点在昆山,我们每天固定在昆山的合作门店内给客户办理分期业务。入职签订了劳动合同,规定的具体工作时长我忘记了,因为合同没有给我一份,但我实际的上班时间从早上9点到晚上10点(我们下班时间看合作门店下班时间,有的同事可能是9点),我基本每个月休息1天(除去年中旬生病休息的有10几天)。鉴于这种情况是不是无论劳动合同是怎么规定的劳动时间,超出国家法律规定的部分是不是都应该支付加班费。

答:一、根据《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规定,企业应当实行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所以单位需要职工加班的,应与职工协商一致才可,不能强制,且加班时数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二、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的工资:

(一)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加点工资;

(二)在休息日劳动又不能在六个月之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加班工资;

(三)在法定休假日劳动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工资。第六十四条:本条例第二十条用于计算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的标准,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用于计算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月工资的标准,第二十六条用于计算不予支付月工资的标准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双方没有约定的,或者双方的约定标准低于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标准的,按照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执行;

(三)前两项无法确定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者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平均工资计算。

三、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四、用人单位是否申请了特殊工作制的,也可在劳动监察部门核实。
如用人单位违反前述法律规定的,您可至单位所属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书面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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