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展HR干货】员工入职时签订的保密协议中约定违约金是否有效?
苏州市某软件公司曾于2017年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员工李某返还笔记本电脑并给付违约金10万元。软件公司称,在员工入职时双方曾签订《保密协议》,约定:员工因职务需要所持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光盘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公司所有,员工应当于离职时返还。员工如违反保密协议则应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公司主张员工李某在离职时未归还笔记本电脑一台,违反了保密规定,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
李某认可离职时因工资争议故未归还笔记本电脑,现同意当庭返还电脑,但不同意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保密协议中约定违约金是否有效? 答案是: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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