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展HR干货】公司将劳动合同从总公司改到分公司拒签有赔偿吗?
案例诉求:关于公司要重新签订其它分公司劳动合同拒签有经济赔偿么?我公司是总部在上海的台资企业,现在是在苏州的一家分公司,现在只是口头说明苏州分公司要取消,需要我们签订成都分公司的合同,工作地点待遇不变,工龄有补充协议(我们已经在公司工作好几年,最后签订的一份合同还有一年多才到期):
1,请问我们可以拒签么?
2,公司只是口头说要取消苏州分公司,不提供任何证明;
3,拒签有赔偿金么?(公司人事说如果不签我们没有赔偿金,有工龄补充不影响,但是我们个人感觉公司前景不是太好不想跟成都签订合同)
案例解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