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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展HR干货】工作年限24年多,享受的病假医疗期是24个月吗?

问:工作年限24年多,享受的医疗期是24个月吗?那如果病假连续请了22个月的假,第23个月过来上班,企业要和我解除劳动合同是不是违反了“在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如果他要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他要再额外等2个月就不违法了吗?苏州有什么特别的规定吗?

答:一、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二、根据《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 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病知(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即如有前述病症,无论工作年限,均应给予24个月医疗期。

三、如果您的疾病并未痊愈还在医疗期内的话,提供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假证明,按单位请假流程办理请假手续,继续休医疗期。

四、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四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并给予经济补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存在争议的,可申请劳动仲裁。劳动者可向单位住所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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