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展工资核算】 合同底薪1540元,12小时班,休息4天该怎么算工资?
问:2018年苏州园区合同1540元 我在苏州园区一家公司上班,公司与我签署的劳动合同底薪由2011年的1250元至现在的2018年的1540元 另外公司与我签署了一份自愿放弃购买公积金协议。 我每天工作12小时,每月公司定4天休息,每月出勤30天左右。
工资计算放式 18年底薪1540元 得力加班150元 技术将每年加100元至现在的600元 工龄将6年60元 全勤是27天和28天全勤奖300元 每天4小时加班和星期六星期天一共算1000元 每月4天不休每天算120元 法定日 春节加班只计3天每天另加180元 国庆只计2天其余都是一天 年底有一个月左右将金 2017年 综合工资4000元左右 请问这样计算违法吗? 能不能按园区的工资待遇补给我呢?
答:1.《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决定》第二条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故春节、国庆涉及三倍工资的都是三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3.《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的工资:
(一)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加点工资;
(二)在休息日劳动又不能在六个月之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加班工资;
(三)在法定休假日劳动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工资。 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的加班加点工资支付周期自加班加点当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第(二)项的加班工资支付周期自加班当日起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但劳动合同履行期限不足六个月的,应当在劳动合同剩余时间内支付完毕。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第二十条用于计算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的标准,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用于计算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月工资的标准,第二十六条用于计算不予支付月工资的标准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双方没有约定的,或者双方的约定标准低于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标准的,按照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执行;
(三)前两项无法确定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者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平均工资计算。
目前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1940元/月(加班工资计发基数不能低于该标准),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另如涉及特殊工时工作制的,需遵循特殊工时制度相关规定。
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工资产生争议的,可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强制性义务(声明放弃也无用)。如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向当地劳动监察进行投诉。工业园区劳动监察地址:苏州大道东123号汇金大厦1楼。电话:628882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