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展HR干货】苏州工伤鉴定和赔偿的流程手续怎么办理?
苏州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及赔偿
我因左胫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左内踝骨折,2017年7月13日,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我的伤情为工伤,目前钢板尚未取出,请问现在能否申请伤残等级鉴定?在哪进行鉴定?工伤赔付如何计算?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一、1.苏州市区统筹范围(市本级、姑苏区、新区、吴中区、相城区)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延长30日,并将鉴定结论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2.申请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应按照要求填写《苏州市职工因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附以下材料:
A、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B、近期一寸证件照一张;
C、伤残职工完整连续的原始病历、诊断结论等材料复印件;
D、工伤认定书。
3.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地址:苏州市姑苏区体育场路4号1号楼1楼,接收材料时间:每月10号~20号工作日,上午9:00~11:00。
二、工伤待遇主要涉及医疗待遇、伤残待遇、停工留薪期工资等,由于工伤待遇种类较多,您的情况尚不明确,此处篇幅也有限,无法一一叙述,建议您可具体查看《工伤保险条例》及《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
三、至社保中心申请工伤保险待遇需报送材料如下:
1.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苏州市区参保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审核表》;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职工,应同时填报《苏州市工伤人员一至四级定期待遇审批表》;
3.《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或工亡证明(死亡医学证明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事故结案批复或工伤事故调查报告;
4.由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伤害被认定为工伤的,应提供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交通事故逃逸证明书》,《事故损害赔偿计算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
5.其他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被认定为工伤的,应提供公安、法院等有关部门的处理结论(包括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等)和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终止裁定书等材料(均需原件和复印件);
6.工伤职工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需提供其本人出具并经用人单位盖章确认的自愿不作劳动能力鉴定书面申明;
7.需结付工伤治疗费用的,应提供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原始发票、门诊病历、出院记录及费用明细清单(除原始发票外,以上材料均需原件和复印件)等;到苏州大市以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工伤的,还须提供事先经社保经办机构确认的《苏州市区参保工伤职工转外住院登记表》和交通费原始发票;
8.需结付配置、更换、维修(不含保修期内维修)康复辅助器具费用的,须提供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批确认的《苏州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表》和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出具的费用票据。
四、如您是苏州市工业园区参保的,园区属独立社保统筹区,园区工伤保险待遇申领政策请咨询园区公积金(社保)管理中心,热线电话:62888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