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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展HR干货】工厂地皮被政府收回搬迁员工不签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有什么后果?

问:工厂地皮被政府收购,工厂要搬迁,打算月底和我们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月底我们不签解除合同的协议,会有什么后果吗?我于当月20号离职,那么这个月份的社保,公司是否应当缴纳?

答:1.如果用人单位在苏州市姑苏区、新区、吴中区、相城区、园区范围内搬迁的,职工不愿跟随的,职工可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该情况下用人单位不需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
2.如果用人单位从上述区域搬迁到上述区域以外地方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三)项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3.如就劳动合同解除、经济补偿存在争议的,可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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