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展工资核算】苏州园区2018年的工资待遇是怎么计算的呢?
问:我们公司在苏州工业园区工资待遇2018年是这么给我计算工资的 底薪1540元工龄将每年加100元每月让休息4天不休算120元一天法定节日加180元全勤300元平常加班按23天满勤每月92小时加班星天星期六96小时加班每月加班只算1000元我们经常每月出勤30天左右 1540加底薪加600工龄加1000平时加班加480四天不休加班加300全勤奖 共3920元 请问公司这样计算工资违法吗? 园区2018年的工资待遇是怎么计算的呢?
答:一、《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第二十条用于计算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的标准,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双方没有约定的,或者双方的约定标准低于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标准的,按照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执行;
(三)前两项无法确定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者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平均工资计算。另加班工资计发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现在最低工资标准为1940元。如劳资双方就加班工资有争议的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二、《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对加班工资支付有如下规定: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的工资:
(一)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加点工资;
(二)在休息日劳动又不能在六个月之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加班工资;
(三)在法定休假日劳动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工资。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的加班加点工资支付周期自加班加点当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第(二)项的加班工资支付周期自加班当日起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但劳动合同履行期限不足六个月的,应当在劳动合同剩余时间内支付完毕。 第二十一条,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加班加点的,应当根据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百分之二百、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二十二条,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点工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第二十三条,实行轮班工作制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遇轮班的,用人单位应当执行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妇女节、青年节等国家规定部分公民节日放假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息、参加节日活动的,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节日与休息日为同一天,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执行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不执行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三、根据《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规定,企业应当实行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四、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工资与解除、经济补偿方面存在争议的,可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