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展HR干货】签有保密协议的员工离职问题,是否可以在外单位脱密?
案例描述
我在苏州新区某军工研究所工作,无事业编制,签订了劳动合同和保密承诺书。保密协议里关于脱密期的描述为按照单位有关规定执行脱密期制度。原先的规章制度中指出经协商同意,可以在所内脱密,离职人员去向明确的,可以委托脱密管理。之前离职的也都是在外单位脱密。 我于本月初提交了书面辞职报告,部门领导和保密办已经签字同意,但是人事临时出了一个关于涉密人员脱密管理制度的重申说明,这个说明中强制要求必须所内脱密一年。人事以此为由不给办理离职手续,并要求调离涉密岗位,本单位脱密一年。
我想问一下,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中均没有约定离职的提前通知期,那么我的脱密期管理是按照原文件执行呢,还是人事的这个新通知申明呢?这个新的说明对我是否有效?一个月后我是否与该军工单位自动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可以在外单位脱密?如果一个月后仍然不为我办理离职手续,那么我是否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这种情况劳动仲裁是否会受理?
案例解答
一、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其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以及提前通知期内的岗位调整、劳动报酬作出约定。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四、如果您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有异议,建议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