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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展HR干货】江苏省内企业的流产类 生育津贴该怎么计算?

问:我想咨询《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贯彻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第十条涉及到的生育津贴问题,问题如下:
1.单位未按实际工资缴纳社保的情况下,对于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的流产的员工,用人单位是按照30天给予发放员工津贴,还是按照实际休假天数15天执行;
2.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这里的职工是指生育女员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还是单位上年度所有职工的月平均工资。
答:根据《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 )第十八条第一款: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
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2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
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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