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展考勤工资】苏州基本工资调到1940后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问题?
问:公司加班费基数计算标准咨询,本人和苏州济丰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5天8小时)的月工资是由基本工资1820元和岗位工资1700元组合而成,公司在合同条款中注明了加班费是按照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这个基数来计算的,请问公司这种加班费的计算标准是否合理合法?因苏州今年基本工资标准已经提高到了1940,我的这份以前的合同是否还有效?
答: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5号 )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第二十条用于计算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的标准,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用于计算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月工资的标准,第二十六条用于计算不予支付月工资的标准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双方没有约定的,或者双方的约定标准低于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标准的,按照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执行;
(三)前两项无法确定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者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