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展HR干货】苏州市2018年关于生育津贴及相关报销流程及其规定是怎样的?
问:2018生育保险及相关规定,咨询一下:苏州市2018年关于生育津贴及相关报销流程及其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该如何获取自身的权益,用人单位应怎么赔付?按照什么标准来执行?求解答!!!
答:根据《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者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和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所属统筹地区生育保险规定的待遇标准足额支付,其中,生育津贴的支付标准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生育保险费又拒不支付职工生育津贴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