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展HR管理】公司每月的20号才发上个月的工资,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作为一名职场人,每月最开心的日子应该就是发工资的那一天了,毕竟我们的房租、饭费、旅行、娱乐都得靠着它。网上还流传着从发薪日判断公司好坏的段子:
10号之前:多为高科技公司、上市公司、外资公司、国企。
这些公司普遍规模比较大,福利待遇好,各种制度健全,一般在月初的5-10号发工资,很多公司还有各种补贴、节假日福利,体现人文关怀。
10-15号:多为制度健全、注重管理的公司,部分A股上市公司和效益比较好的公司。
这些公司可能没那么大规模,但是公司经营良好,营收强劲,一般都是月中准时发放工资。
15号以后:多为小企业,尤其是社会服务业、劳动密集型公司。
这些公司往往福利差、工资低,人员流动性高,经常为了稳住员工把工资发放日期拖到次月下旬,但还是留不下人。
虽说是段子,但是真要是碰到公司下旬发上月工资,动不动还延迟发放也真是糟心。
关于发薪日到底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临时延迟发薪算不算违法?下面小诚就结合案例给大家说一下~
小李毕业后入职深圳一家公司,劳动合同中约定每月20日发放上个月工资。但实际上,每月工资卡到账的那一天几乎都是25、26号。小李觉得太不正规了,便以公司未及时支付工资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那么问题来了,公司的行为算是违法吗?小李能拿到补偿金吗?来看一下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7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曰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曰、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可以看出,劳动法只是强调了工资发放的基本原则,并没有对具体的支付时间做出规定;但是在部分地区,工资支付条例里明确规定了支付时间,比如案例中小李所在的深圳。
《深圳工资支付条例》第11条规定: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长5日,但最长不得超过15日。
也就是说,如果以一个自然月为工资支付周期,下个月7日前必须发工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每月20日发放工资已经违反了地方规定,属于无效条款。最后法院判定公司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为5万元,小李拿到了应得的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