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展考勤工资】工资中包含公司缴纳的社保部分吗?带薪年假是如何折算的?
问:2014年10月底入职苏州的一家公司,于2016年3月离职。公司在2015年出新制度:自2016年起开始有带薪假(在公司工作1-5年有5天带薪假),春节假调休部分可以带薪假抵消。本人春节调休五天未给带薪年假抵消,并算事假处理,故离职当月工资少于2697,公司以此名义在3月工资里补扣社保公司部分。
请问公司这样的做法是否合理?按照国家带薪假的规定我有带薪假吗?需要折算吗?如想维权该提供什么资料呢?
答: 用人单位给员工交纳社会保险费,根据《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规定应该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义务。用人单位应缴部分由单位承担,不得要求员工承担。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这里面月没有明确规定,我们一般认定一个月是30天)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第十一条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用人单位违反前述规定的,劳动者可到单位所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