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察观点

【诚展考勤合规性】员工劳动时间超时,加班是否可以拒绝?

案例介绍:我在武汉市天河国际机场安检站工作,岗位是护卫部道口大队的开机员。我们的工作安排考勤排班时间是:第一天白班早上六点接班到下午四点下班。第二天下午四点接班到第三天上午六点下班。第三天下班后回家休息,第四天也休息。没有节假日,周而复始。这样的工作时间是否已经违反劳动法,已经超时了?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职工可以向用工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