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展HR干货】续签3年合同后,被公司解职,能拿到几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2012年1月1日小乐与公司签订3年期劳动合同,担任企划部助理一职,合同期满后,双方又续签了3年合同。今年4月底,公司提出提前与小乐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协商一致后,小乐离职。
问:公司需向小乐支付几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A.2.5个月
B.3个月
C.5.5个月
D.6个月
正确答案:
C.5.5个月
解析:根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小乐在公司的工作年限应从2012年1月1日起算,到离职时的2017年4月底,一共为5年零4个月,按上述规定,公司需向小乐支付5.5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