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展考勤管理】公司该如何申请实行综合计算考勤工时工作制?工时计算方法是怎样的
问:企业为什么要申请综合计算考勤工时制?
㈠企业因生产特点,或对因工作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或者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㈡企业所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必须符合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五条规定条件。
实行综合计算考勤工时工作制的详细政策
一、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采用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二、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企业应根据《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三、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分别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即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四、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必须合理安排好职工的集中工作和集中休息的时间,必须严格做好职工上、下班和延长工作时间的考勤记录,在综合计算周期结束后统计职工的实际工作时间是否超过该周期内累计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五、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法定节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应按《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第㈢项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六、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的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第㈠项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企业延长工作时间(含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假日的加班)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七、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某一具体日(或周、月、季)超过该日(或周、月、季)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其超过部分不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八、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如果企业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计算周期尚未结束的,或职工的劳动合同期限小于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计算周期的,对职工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企业应按《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第㈡项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九、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计算方法:
㈠以一周为一个综合计时周期:职工的累计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为40小时,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含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假日的加班总数)累计不得超过8小时,周期内必须保证职工至少休息1天。
㈡以一个月为一个综合计时周期:职工的累计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为166.7小时,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含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假日的加班总数)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周期内必须保证职工至少休息4天。
㈢以一个季度为一个综合计时周期:职工的累计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为500小时,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含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假日的加班总数)累计不得超过108小时,周期内必须保证职工至少休息13天。
㈣以一年为一个综合计时周期:职工的累计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为2000小时,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含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假日的加班总数)累计不得超过432小时,周期内必须保证职工至少休息52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