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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展HR干货】员工拒绝参与公司发起的集体活动被开除合法吗?

小诚的朋友许先生经营着一家文化用品公司,公司里的员工基本也是年轻人为主。许先生本人又是个性格外向,极其活跃的人,员工们都说他很好相处。因此,他经常会在周末或者一些节假日发起一些集体活动,如聚餐、团队拓展、文艺表演等等。但公司里有位员工却经常找各种借口拒绝参加,让他觉得很没面子。

于是,许先生让人事在公司员工手册上加了一条规定,”员工拒绝参与公司发起的集体活动的,一次予以警告,达到三次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小诚知道后,首先赞扬他注重营造和谐轻松的公司氛围,但接下来也告诉他,在公司里制定这样的规定不大合适。

应该说,企业经营者加强公司文化建设,通过各种方法营造文化氛围是好事,但是一是在时间安排上是否全部要安排在休息日,二是这种集体活动是否算员工的本职工作?但至少,员工手册上的那条规定是否合法却值得商榷。劳动合同法对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有非常严格的规定,分成过失性和非过失性两种,前者是违纪违法,后者是由于生病、不能胜任工作、情势变更、裁员等原因。

另外,解除劳动合同除了具备法定理由,还要符合法定程序,如通知工会等,绝不是几个高管在员工手册随便写句话或者开个会议就可随意决定的,而且员工手册的制定也必须经法定民主程序并公示全体员工。

小诚由此联想到有的公司因为员工拒绝参加公司献爱心活动而被开除,有的公司因为员工婚外出轨等原因进行经济处罚……应当说,用人单位以“加强管理”为名,在员工中倡导社会公德和集体主义教育是应该值得肯定的,对于有违反社会公德和不利集体团结的员工进行批评也是应该的。但是,对于员工的管理也不能越界,这个“界”就是劳动法律法规。类似于解除劳动关系这样的处分,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不能动辄以公司对于员工的言行”零容忍”为由滥用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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