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展HR干货】绩效考核不合格就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吗?
小毛在一家汽车4S店公司从事销售,临近年底,相比前几个月小毛的销售业绩有所下降。公司人事HR日前通知小毛,他的年底考核为“不合格”,将对他进行解聘处理。年底考核不合格,公司就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请看小诚为您解读:
小毛在一家汽车4S店公司任销售,虽然是新手,但是他工作十分认真,肯吃苦,入职后销售业绩还不错。可是好景不长,随着汽车销售行业整体趋势的变化,小毛的销售业绩出现了明显的下滑。在一年一度的考核中,他的销售业绩一直处于部门的最末位,公司人事部门前不久通知他,今年按照业绩统计下来,小毛的年底考核为“不合格”,公司将按《公司销售人员考核办法》,对考核不合格的人员进行解聘处理。小毛觉得很委屈,自己已经很努力了,可行业大势所趋,业绩也不是光凭自己努力就能做起来的,难道就因为年底考核不合格,公司就能解除我的劳动合同吗?
应该说,从法理上讲,“年终考核不合格”本身不能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那么,”年底考核”只是企业对员工进行管理和绩效评价的一种管理方式,即使在考核中证明员工不胜任工作,也不能立即解除,而要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员工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企业才获得了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并支付补偿金。当然,如果在年终考核过程中发现员工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行为,或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或有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等行为,企业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小诚友情提醒:通过考核来激励员工积极性,提升公司业绩,是不少企业采用的一种绩效管理方式,这的确可以有效激励员工,但这一绩效管理方式必须在现行劳动法律制度的框架内实施,离开了这一框架,就有可能违反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