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展考勤工资】女职工怀孕期、哺乳期考勤假别、工资和社保经济赔偿案例
问:宝宝17.2.24号出生,老婆从2.6向公司请假到7.31号,公司停发工资是否合法?
2.产假休完后,哺乳期请假,公司是否可以不批准?如果批准,是否有工资?社保应该由谁承担?如果可以不批准,不去上班,公司有权开除我吗,,如果无权开除,工资和社保由谁承担?
3.“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其中’休假前工资‘是按合同上的1770元还是按每个月实际打卡的工资核发?
4.公司从南京雨花台区安德门大街搬迁到溧水区永阳镇,由于路途遥远无法上班,辞职是否可以申请经济赔偿?
答:
1、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5号) 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法定节假日以及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晚婚晚育假、节育手术假、女职工孕期产前检查、产假、哺乳期内的哺乳时间、男方护理假、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等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2、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5号) 第六十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依法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不包括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动保护、职工福利和职工教育费用。
3、根据《南京市贯彻<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实施意见》(宁政规字〔2014〕10号)第十八条规定,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4、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第九条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5、根据《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苏政发〔1989〕24号)第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哺乳期内,上班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半年的哺乳假,工资不低于百分之八十。
6、如单位批准休事假的,则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事假期间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支付其期间的工资。
7、如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则社保费用应双方共同缴纳;
8、单位与员工依法解除或终止合同,如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第四十六条条款的,则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就上述问题引发劳动争议且无法协商的,可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